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4 年 9 月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014 年
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2017 年 9 月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一次修订,2021 年 11 月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公司有关制度以及其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
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
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
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证券法规部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批管理。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
过公司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下同)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配合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
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
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
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及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
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
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
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
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
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考虑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二十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
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的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
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募投项目,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补充流通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的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的情况下,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三)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披露。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的二个交易日内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五)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