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的通知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1 年 11 月 19 日 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09:15—09:25、0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9 日
09:15—15:00 的任意时间。
会议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三路 29 号建科大楼五楼远程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叶青女士。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83,386,3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85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76,521,2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17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865,1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8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7,067,1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1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授权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202,0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13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865,1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80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均出席本次会议;董事候选人孙慧荣先生、监事候选人王潇玮先生,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经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股东以特别决议的形式通过。
总表决情况:
赞成 83,386,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 7,067,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赞成 83,386,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 7,067,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赞成 83,386,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 7,067,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赞成 83,386,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 7,067,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赞成 83,382,6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6%;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 7,063,4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6%;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4%;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赞成 83,386,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 7,067,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赞成 83,386,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 7,067,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赞成 83,386,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 7,067,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赞成 83,382,6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6%;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 7,063,4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6%;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4%;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赞成 83,382,6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6%;反对 0 股;
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 7,063,4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6%;反对 0 股;
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4%。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赞成 83,386,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 7,067,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
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赞成 83,386,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 7,067,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赞成 83,386,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 7,067,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孙慧荣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赞成 83,382,6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6%;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 7,063,4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6%;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4%;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潇玮先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赞成 83,382,6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6%;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 7,063,4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6%;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4%;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永生先生及律师陈红雨
女士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