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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院:12-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021年11月)

公告日期:2021-11-22

建科院:12-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021年11月)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管理办法

 (2017 年 9 月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 年 11 月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防范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有关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不得以任何
方式侵占公司利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四)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承担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且不及时要求偿还;

    (九)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时,必
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彻底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
构、业务上的“五分开”;公司特别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
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控股股东的指令调动资金。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成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如适用)、董事会、总经理按照
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时应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

    第十条 公司子公司(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下同)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内容的经济合同;在支付预付款和决算款时,必须由子公司总经理审批。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
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检
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刻关注
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
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当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或)免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七条 公司或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公司或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外,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
请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
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
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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