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有关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修订了《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 5 项公司治理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董事会、监事会同意上述制度的修正案。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4 项公司治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制度修正案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披露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文件;制度修订的主要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
该制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制度,结合公司治理实际修订,并规范部分条款的表述:
修订前条款(删除线为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条款(下划线为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修订前条款(删除线为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条款(下划线为修订后内容)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本章程。 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
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
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如下: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及住所信息: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梅坳 3 路 份有限公司
29 号建科大楼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梅坳三路
29 号建科大楼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立足生态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面向生态
城市建设和运营,整合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 文明背景下的城市建设与运营,通过数字化转验,发展生态城市建设和运营技术服务业务致 型创新绿色科技的全领域集成应用,依托价值力实现健康、简约、高效、可持续的绿色人居 创造构建以公信力为核心的全过程技术服务,
环境。 致力于为大众创造健康、简约、高效、可持续
的绿色人居环境。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
营项目:城市及建筑科学研究,城市规划编制,营项目:城市及建筑科学研究;城市规划编制;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质量检测与检查、项 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质量检测与检查、项目管理、监理及相关技术服务,环境工程检测 目管理、监理及相关技术服务;环境工程检测和咨询,建筑工程性能评估,能耗测评及节能 和咨询;建筑工程性能评估;能耗测评及节能检测评价,绿色节能改造咨询与施工,绿色建 检测评价;绿色节能改造咨询与施工;绿色建筑与园区运营管理,碳审计与评估,绿色低碳 筑与园区运营管理;碳审计与评估;绿色低碳技术与产品开发、咨询、投资、培训推广和销 技术与产品开发、咨询、投资、培训推广和销售贸易,会议展览,物业租赁与管理,建筑服 售贸易;会议展览;物业租赁与管理;建筑服务。许可经营项目:绿色低碳技术培训推广。 务;科普宣传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
出版发行);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信息技
术咨询服务。许可经营项目:绿色低碳技术培
训推广;认证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股东的利益。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修订前条款(删除线为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条款(下划线为修订后内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
保事项及财务资助事项…… 的交易、关联交易、担保、及财务资助事项。
…… ……
(十六)审议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以下 (交易条款整合至本制度第四十五条)
交易事项…… ……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
……
(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实际完善)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审议批准
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达到以下标准的事项:
1.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2.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
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会计估计变更达到
以下标准的事项:
1.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2.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
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3.会计估计变更可能导致下一报告期公
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
(二十)审议批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责任保险事项。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