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673 深市 佩蒂股份


首页 公告 佩蒂股份: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佩蒂股份: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9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荣林、唐照波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37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3075%)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李荣林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90,000股(占本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0.0738%)。

    持有本公司股份45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3731%)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唐照波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90,000股(占本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0.0738%)。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荣林先生、唐照波先生分别递交的《关于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李荣林先生、唐照波先生拟在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分别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李荣林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375,000股,均为首发前已发行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075%。

    唐照波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455,000股,其中首发前已发行股份375,000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80,000股,合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731%。

(一)李荣林先生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东:李荣林

    2、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4、减持数量和比例:预计在上述减持期间内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90,000股(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股份回购注销、送股、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则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738%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期间如遇买卖股票的窗口期限制,应停止减持

    6、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7、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视市场价格确定
(二)唐照波先生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东:唐照波

    2、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4、减持数量和比例:预计在上述期间内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90,000股(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股份回购注销、送股、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则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738%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期间如遇买卖股票的窗口期限制,应停止减持

    6、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7、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视市场价格确定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李荣林先生承诺及履行情况

    李荣林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1月1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另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李荣林先生在《上市公告书》作出的承诺中增加了“(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李荣林先生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的其他部分与其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无后续追加相关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李荣林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公司未发现其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唐照波先生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承诺情况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1月1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另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唐照波先生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中增加了“(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唐照波先生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的其他部分与其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无后续追加相关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李荣林先生、唐照波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在减持期间内是否实施本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以及减持方式的不确定性。

    2、李荣林先生、唐照波先生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本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其他说明

    李荣林先生、唐照波先生承诺在减持期间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李荣林先生、唐照波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