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 3 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激励计划(草案)》
中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预留授予的3 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