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17,418,459股
2、发行价格:14.41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250,999,994.19元
4、募集资金净额:242,657,513.48元
二、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1、股票上市数量:17,418,459股
2、股票上市时间:2021年12月8日(上市首日),新增股份上市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三、发行对象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需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不会导致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发生。
目录
特别提示...... 2
目录...... 3
释义...... 4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5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5
三、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17
四、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17
五、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9
六、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23
七、保荐机构的上市推荐意见...... 24
八、其他重要事项...... 25
九、备查文件...... 25
释义
在本文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指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沪宁股份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 指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面值为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对象发行 的行为
本报告书、本上市公告 指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书 上市公告书》
定价基准日 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即 2021 年 11 月 3 日
股东大会 指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主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
公司律师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报告期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9 月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 Hangzhou Huning Elevator Parts Co.,Ltd.
股票简称 沪宁股份
股票代码 300669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石鸽社区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石鸽社区
注册资本 11105.189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2554310997
法定代表人 邹家春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营范围 电梯安全部件和重要部件的设计、制造和销售。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一)发行类型与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类型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1、2020年8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0年9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0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1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21年9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1、2021年1月20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1年3月5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1号)。
(四)发行过程
1、认购邀请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向深交所报送《杭州沪宁电梯部件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及《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共计 167 名特定投资者。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至发行启动前,联席主承销商收到共计 8 家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其中其他类投资者 3家,个人 5 名。
新增的 8 名投资者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分序号 类型 投资者名称
1 1 其他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
2 2 其他 上海丹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 3 其他 杭州余澜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1 个人 何慧清
5 2 个人 杜好勇
6 3 个人 谢恺
7 4 个人 刘侠
8 5 个人 薛小华
2021 年 11 月 2 日,在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本次共向 175
名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文件》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具体包括:发行人前 20 大股东(已剔除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20 家;基金公
司 23 家;证券公司 14 家;保险机构 11 家;其他机构 92 家;个人投资者 15 位。
自 T-3 日(即 2021 年 11 月 2 日)认购邀请书发送投资者后至询价申购日(即
2021 年 11 月 5 日)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 1 家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
向,为个人投资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
新增的 1 名投资者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分序号 类型 投资者名称
1 1 个人 李鹏勇
截至 2020 年 11 月 5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共向 176 名特定对象送达认购邀请
文件,具体包括: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已剔除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20 家;
基金公司 23 家;证券公司 14 家;保险机构 11 家;其他机构 92 家;个人投资者
16 位。
上述认购邀请文件发送范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即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除应当
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二十名股东外,还 应当包括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网下机构投资者:
1)不少于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不少于 10 家证券公司;
3)不少于 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认 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通过的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