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沪宁股份
股票代码:300669
信息披露义务人:邹家春
通讯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东方润园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被动稀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一):杭州沪宁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 2959 号 1 幢 1 层 105 室
-1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被动稀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二):杭州斯代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 2959 号 1 幢 1 层 105 室
-2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被动稀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三):邹雨雅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九区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
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宁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沪宁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13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4
附 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5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沪宁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邹家春
沪宁投资 指 杭州沪宁投资有限公司
斯代富 指 杭州斯代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
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邹家春基本情况
性别:男
国籍: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通讯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东方润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邹家春系沪宁投资、斯代富的实际控制人,与邹雨雅为兄弟关系,沪宁投资、斯代富、邹雨雅之间系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沪宁投资持有公司 37.09%的股份,斯代富持有公司 9.11%的股份、邹家春持有公司 7.36%的股份、邹雨雅持有公司 1.82%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合计持有公司 55.38%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 名 长期 其他国家或地
职 务 性别 国籍 区居留权
居住地
邹家春 法定代表人 男 中国 杭州 无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邹家春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 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邹家春及其一致行动人沪宁投资、斯代富、邹雨雅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其持股比例减少(被动稀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1,145,63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 111,051,892 股的 64.07%。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邹家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9,459,73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8.52%;一致行动人沪宁投资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47,645,00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42.90%;一致行动人斯代富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11,700,00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10.54%;一致行动人邹雨雅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2,340,90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 2.1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1,145,63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8,470,351 股的 55.38%。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邹家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9,459,7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36%;一致行动人沪宁投资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47,64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09%;一致行动人斯代富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11,7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11%;一致行动人邹雨雅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2,340,90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1.82%。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减少或被动稀释,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2021年3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1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7,418,459股,2021年11月25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完成登记并上市,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28,470,351股。详见公司披露的《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权益变动比例为-8.69%。
三、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务人及一致 股份性质
行动人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9,459,730 8.52% 9,459,730 7.36%
邹家春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364,933 2.13% 2,364,933 1.84%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7,094,797 6.39% 7,094,797 5.52%
合计持有股份 47,645,000 42.90% 47,645,000 37.09%
沪宁投资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7,645,000 42.90% 47,645,000 37.09%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合计持有股份 11,700,000 10.54% 11,700,000 9.11%
斯代富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1,700,000 10.54% 11,700,000 9.11%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合计持有股份 2,340,900 2.11% 2,340,900 1.82%
邹雨雅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85,225 0.53% 585,225 0.46%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1,755,675 1.58% 1,755,675 1.36%
合计持有股份 71,145,630 64.07% 71,145,630 55.3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62,295,158 56.10% 62,295,158 48.49%
有限售条件股份 8,850,472 7.97% 8,850,472 6.89%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无限售流通股和高管锁定股,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