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9 证券简称:沪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3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石鸽社区环园南路 11 号杭
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邹家春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77)。
7、出席情况: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6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72,703,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68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72,703,1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67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6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2,703,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92%;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57,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5%;反对 6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5%;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2,703,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92%;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57,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5%;反对 6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5%;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2,703,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92%;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57,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5%;反对 6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5%;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王侃、钱晓波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