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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76 深市 容大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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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大感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12-19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立新湖第一科技园研发楼第1-3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股票上市报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股份锁定安排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海望先生、黄勇先生、刘启升先生、杨遇春先生、刘群英女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自然人股东魏志均先生、童佳女士、蔡启上先生、陈武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人股东深圳市海富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海富通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公司法人股东上海言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言旭贸易”)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言旭贸易股东董建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任职期内, 言旭贸易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建华先生离职后半年内,言旭贸易不转让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董建华先生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言旭贸易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言旭贸易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言旭贸易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17年6月20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言旭贸易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言旭贸易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言旭贸易违反承诺,由此所得的收益为公司所有;如言旭贸易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在减持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言旭贸易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其履行完本承诺为止,言旭贸易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言旭贸易不因董建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海望先生、黄勇先生、刘启升先生、杨遇春先生、刘群英女士、魏志均先生、蔡启上先生、陈武先生作出如下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六)公司股东林海望先生、黄勇先生、刘启升先生、杨遇春先生、刘群英女士、蔡启上先生、陈武先生作出如下承诺: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17年6月2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本人违反承诺,由此所得的收益为公司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在减持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海望先生、黄勇先生、刘启升先生、杨遇春先生、刘群英女士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实现和确保对公司的控股地位,进而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方式、期限等;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若本人违反承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控股股东外,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外,持股5%以上股东魏志均先生、童佳女士及其关联方海富

通投资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或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或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或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方式、期限等;本人(或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4、锁定期满后,本人(或本机构)可以将持有公司的所有股票减持,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5、若本人(或本机构)违反承诺,本人(或本机构)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或本机构)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人(或本机构)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1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的前提:

    (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首先,公司回购股票;

    其次,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该措施:(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1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再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措施的条件为: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1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三)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5个交易日内

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1年末公司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3)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

于最近1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2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2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3)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1年末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

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