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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63 深市 神宇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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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6-10-31

·   特别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

   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行人声明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Shenyu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nc.

                  (江苏省江阴市东外环路27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

 发行股数

                         比例不低于25%。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8.84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11月2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年10月31日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3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公司特别事项及重大风险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对公司的风险做全面了解。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锁定承诺

    任凤娟、汤晓楠、汤建康承诺:

    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任凤娟、汤晓楠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条承诺不因任凤娟、汤晓楠职务的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未来公司若出现需另行聘请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该新聘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权,本人将促使其按照前述股份锁定的要求签署相关承诺。

    (二)其他股东的锁定承诺

    1、本公司股东上海亚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芝华、蒋桂华、1-1-4

苏州蓝海方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周芝华作为公司监事,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公司法人股东江阴市港汇投资有限公司、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江阴市港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何美玉、金玉、任新民、常鸣明、李忠泽、任作民、姚振华、李红燕、缪珍娟、尹伟江、周风云、裴凤珍、杨学正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江阴市港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江阴市港汇投资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江阴市港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汤建军、任惠娟、任静娟、任雨江、陈芳、陈曦、汤韵芬、张晓健承诺:自神宇股份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港汇投资的股权,也不由港汇投资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权。

    5、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陈惠艳承诺:自神宇股份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博宇投资的股权,也不由博宇投资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权。

    6、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汤宇法、曾熙云、缪亚杰、赵丽丽、金瑞叶、承滨、陆东香、丁明红、刘军民、徐君昱、柳杨、邓君芬、刘阳、芮萍、沈菊平、谢俊杰、张玉洁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1-5

    7、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高国锋、殷刘碗、陈宏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管理人员,承诺:

    (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8、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邓新军、刘青作为公司的监事,承诺:(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1-6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任凤娟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措施。

    (一)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一顺位,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位,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为第三顺位。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本人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