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及公司需要。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经过对本次提名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罗晓勇先生、谢乐敏先生、陈永先生、周荣先生、涂兵先生、胡小玲女士 6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需要。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经过对本次提名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于波先生、侯水平先生、方萍女士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其中方萍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有的独立性、资格和能力。
截至目前,独立董事候选人于波先生、侯水平先生、方萍女士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述第四届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审查无异议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监事薪酬津贴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监事薪酬津贴案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有利于公司长远健康的发展,薪酬方案合理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涂兵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涂兵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于 波 徐绍建 魏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