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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5月1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5-19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11层01B)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
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投资风险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含公开发行新股和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总数不超过 2,334 万股,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其中,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不超过 2,334 万股;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1,167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
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
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
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陈涌锐承诺: 
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
售(如有)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
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
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4、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将进
行相应调整);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时,将以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
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将
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作出的上述第 2-4 承诺事项,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 
(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三名自然人股东
陈涌彬、陈坤焕、陈涌鑫承诺: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
(如有)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担任董事、高管职务的自然人股东李衍钢承诺: 
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
售(如有)外,本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的 25%; 
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 
5、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将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6、本人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第
2-5 项承诺事项。 
(四)其他六名自然人股东马嘉霖、陈冬琼、彭剑锐、钟尉莲、
张杰忠、郑娟娟承诺: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
(如有)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 年 5 月 16 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
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醒,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 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决策程序及内容 
2013 年 4 月 18 日,本公司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14 年 4 月 15 日,本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调整后的
发行数量如下: 
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含公开发行新股和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总数不超过2,334 万股,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其中,本
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不超过 2,334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1,167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如实际发生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由公司股东按其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与公司实际发行新股数量的比例分摊承销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荐费、
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信息披露费等)由公司承担。 
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份的因素。 
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
经营等产生的影响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若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将不发生重
大变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陈涌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
管理层将不因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而发生变化,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对公司治理结
构及生产经营将不产生重大影响。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履行相关决策或审批程序;发行人股东拟公开发售的股
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如发生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的行为,符合条件的发行人股东(即发行人全体股东)将按发行前持股比
例确定各自公开发售股份数,不会导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导致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陈涌锐承诺 
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如有)
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8 
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
发行人股票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上述两年期限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