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发行人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HaozhiIndustrialCo.,Ltd.
人力资源部
(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江东街6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
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
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2,500万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
发行股数及比例 份,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2月29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0,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年2月18日
1-1-2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
“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汤秀清及其关联方汤丽君、汤秀松、昊聚公司股份
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汤秀清及其关联方汤丽君、汤秀松、昊聚公司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人/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本公司所
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
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
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
汤秀清、汤丽君、汤秀松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还承诺: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任国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1-1-3
发行人监事史卫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国强、史卫平同时还承诺:在本人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股东国联卓成、周原九鼎、永乐九鼎、雒文斌、李彬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昊聚公司股东中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
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汤秀清、任国强、马炜、肖泳林、汤志彬作
为昊聚公司的股东同时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昊聚公司股权;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昊聚公司股权不超过本人出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所持有的昊聚公司股权。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
(一)控股股东汤秀清及其关联方汤丽君、汤秀松、昊聚公司持股
意向
控股股东汤秀清及其关联方汤丽君、汤秀松承诺:(1)本人/本公司持有发行人
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两年内,本人/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将在解除锁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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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范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2)本人/本公司
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时,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
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3)本人/本公司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
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4)如本人/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二)国联卓成持股意向
国联卓成承诺:(1)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将根据
自身的经营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以市场价且不低于发行人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减持所持股份,减持股份数量最高可达发行
人上市时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00%。(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时,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3)在本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本公司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发
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4)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进行减
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三)周原九鼎、永乐九鼎持股意向
周原九鼎、永乐九鼎承诺:(1)本机构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24
个月内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
净资产)的150%。(2)本机构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
式等。(3)本机构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及本机构关联方直接/间接合计
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4)如果本机构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机
构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机构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机构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机构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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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
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将依次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
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回购或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
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
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
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
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如果在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
价不满足启动稳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