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SunnySealCo.,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更正后)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二零一五年六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机密封”、“发行人”、“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省机械院”)、控股股东四川川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机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直接持有的日机密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直接持有的日机密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其所持有日机密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日机密封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
年12月11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黄泽沛、何方、陈虹、奉明忠、周胡兰、尹晓、夏瑜、邓杰和赵曲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12个月后,本人在担任日机密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其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其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其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相关股东减持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川机投资承诺:川机投资作为日机密封的控股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日机密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川机投资所持日机密封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川机投资减持所持有日机密封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川机投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川机投资在日机密封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日机密封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川机投资减持所持有的日机密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股份总数的5%;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川机投资减持所持有的日机密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股份总数的10%;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川机投资减持所持有的日机密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股份总数的25%。在减持所持有的日机密封的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5%以上的股东深圳市柏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柏恩”)承诺:深圳柏恩作为日机密封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日机密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在深圳柏恩持日机密封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深圳柏恩减持所持有日机密封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深圳柏恩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深圳柏恩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日机密封的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深圳柏恩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深圳柏恩在减持所持有的日机密封的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5%以上的股东黄泽沛承诺:本人作为日机密封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日机密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本人所持日机密封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日机密封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日机密封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日机密封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日机密封的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日机密封的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利润分配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2014年4月29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方案的议案》中关于公司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公司公开发行社会公众A股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的股利分配政策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保持不变。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规定,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并相应修改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股票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现金分配的具体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5)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
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7)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8)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
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9)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A、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B、分红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