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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机密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5-05-25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1,334万股,本次发行的
                         股票全部为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根据询价结果确定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6月2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5,334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5年5月25日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的数量为1,334万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为5,334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
行后总股份数的比例为25.01%。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
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省机械院、控股股东川机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直接持有
的日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直接持
有的日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其所持有日机股份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日机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黄泽沛、何方、陈虹、奉明忠、
周胡兰、尹晓、夏瑜、邓杰和赵曲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12个月后,本人在担任日机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其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其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其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相关股东减持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川机投资承诺:川机投资作为日机股份的控股股东,按照法律
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日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意向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川机投资所持日机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川机投资减持所持有日机股份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
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方式等。川机投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川机投资在日机股份首次公
开发行前所持有的日机股份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川机投资减持所持有的日机股份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其股份总数的5%;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川机投资减持所持有的日机股份
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股份总数的10%;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川机投资减
持所持有的日机股份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股份总数的25%。在减持所持有的日机
股份的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
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5%以上的股东深圳柏恩承诺:深圳柏恩作为日机股份的股东,按照法
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日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深圳柏恩持日机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深圳柏恩减持所持有日机股份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
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方式等。深圳柏恩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上
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深圳柏恩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
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日机股份的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深圳柏恩的业务
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深圳柏恩在减持所持有的日机股份
的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5%以上的股东黄泽沛承诺:本人作为日机股份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
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日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
向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本人所持日机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
所持有日机股份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
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日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日机股份
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日机股份
的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日机股份的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利润分配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2014年4月29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修订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方案的议案》中关于公司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公司公开发行社会公众A股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
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的股利分配政策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保持不变。根据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规定,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并相应修改
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股票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
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
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
    (4)公司现金分配的具体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不存在未弥
补亏损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5)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
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7)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