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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
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Sunny Seal Co.,LTD.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八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
投资者应该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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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1,334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老
股转让)
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
售股份的数量。发售股份额度由除李孜孜、陈雅秋外
的全体股东按发行前相对持股比例分摊。老股转让所
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
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5,334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省机械院、控股股东川机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直接持有
的日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日机股份回购其间接/直
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其所持有日机股份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日机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黄泽沛、何方、陈虹、奉明忠、
周胡兰、尹晓、夏瑜、邓杰和赵曲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 12 个月后,本人在担任日机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其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其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其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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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的,不影
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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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
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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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方案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
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 1,334 万股,其中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不超
过 1,334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
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将不超过5,334
万股。
(二)公司发行新股数量
公司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1,334 万股新股,最终发行数量根据募投项目对募集
资金的需求量、公司承担的发行相关费用及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三)老股转让数量
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
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总额的,公司将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将提高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
数量。除李孜孜、陈雅秋注不参加本次老股转让外,公司其余股东按发行前相对
持股比例公开发售相应数量的股份。
老股转让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四)公司发行新股数量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1、公司发行新股数量的确定方法
注公司股东陈雅秋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因病去世。陈雅秋之子沈睿承诺:作为陈雅秋唯一法定继承人,同
意陈雅秋原持有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开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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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行新股数量=(募投项目对募集资金的需求量+公司承担的发行相关费
用)÷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
2、公开发行新股与老股转让数量之和及占发行后总股份的比例确定方法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老股转让数量)≤1,334 万股;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老股转让数量)÷(4,000 万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25%。
3、老股转让数量的确定方法
老股转让数量=公司发行新股数量与老股转让数量之和-公司发行新股数量;
某股东具体公开发售股份数量=老股转让数量×某股东发行前相对持股比
例(四舍五入,精确到 1 股),某股东发行前相对持股比例=某股东本次发行前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参与公开发售的全部老股东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
售股份的数量。
(五)发行相关费用的分摊原则
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
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若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发
行费用由公司承担;若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包含发行新股和老股东公开发售的老
股,则承销费用由公司与参与公开发售的老股东按照各自公开发行/转让的股份
数占本次公开发行/转让股份总数的比例分摊,其他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对发行人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
的影响
省机械院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通过川机投资持有本公司 40%的
股权。根据发行方案,如果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除李孜孜、陈雅秋之外的全体股
东将同比例转让。即使按发行方案中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上限发售老股,公司
股权结构也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川机投资的持股比例仍将远远高于
其他股东。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管理团队也不会因股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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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发售股份而发生变动。因此,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治理结
构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请投资者关注上述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对发行人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
经营的影响。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
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省机械院、控股股东川机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直接持有
的日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直接持
有的日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其所持有日机股份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日机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黄泽沛、何方、陈虹、奉明忠、
周胡兰、尹晓、夏瑜、邓杰和赵曲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12个月后,本人在担任日机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其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其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其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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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股东减持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川机投资承诺:川机投资作为日机股份的控股股东,按照法律
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日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川机投资所持日机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川机投资减持所持有日机股份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
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方式等。川机投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川机投资在日机股份首次公
开发行前所持有的日机股份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川机投资减持所持有的日机股份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其股份总数的 5%;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川机投资减持所持有的日机股份
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股份总数的 10%;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川机投资减
持所持有的日机股份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股份总数的 25%。在减持所持有的日机
股份的股份前,应提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