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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3-17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ensTechnologyCo.,Ltd.
                       (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3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思科技”、“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香港蓝思、群欣公司、郑俊龙、饶桥兵、周新益、刘伟、彭孟武、刘曙光、李晓明、周新林、周艺辉、郑清龙、蒋卫平、陈运华、欧路、罗成利、贺建平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9月1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香港蓝思、群欣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群飞、郑俊龙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承诺期限届满后,若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自然人股东周新林、周艺辉、郑清龙、蒋卫平、陈运华、欧路、罗成利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饶桥兵等其他31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实际控制人外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前述承诺期限届满后,若其在公司、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则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饶桥兵还作出承诺: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群欣公司遵守其作出的股份变动相关承诺的前提下,依法处分本人通过群欣公司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自然人股东周新林、周艺辉、郑清龙、蒋卫平、陈运华、欧路、罗成利、贺建平还承诺:在前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其在公司、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或其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仍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其本人及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均已离职,其本人和其亲属均已申报离职之日起后半年内,其本人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本人和其亲属均申报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其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刘良娟、刘祥元、曾大琼、刘悦宇、刘雪莲之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在前述承诺期限届满后,若其在公司、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则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将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
员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①触发启动条件后,为稳定股价,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C、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B)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①触发启动条件后,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应在满足上述前提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控股股东应自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按照计划完成增持。
    ③控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票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④控股股东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⑤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应扣减的分红金额为控股股东最低增持金额1,000万元与控股股东实际增持股票金额之差。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触发启动条件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满足上述前提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按照计划完成增持。
    ③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④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⑤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应扣减的报酬金额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各自最低增持金额(上年度薪酬总和的20%)与各自增持股票金额之差。
    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