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思科技”、“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法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号,以下简称“《网上申购实施办法》”)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定价原则、配售原则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
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点提示
1、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6,736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67,336万股。
2、本次询价截止日为2015年3月5日(T-3日)。
3、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6,73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28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蓝思科技”,股票代码为300433,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6,736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网下初始发行4,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1.26%;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具体数量将在2015年3月9日(T-1日)《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明确。根据投资者网上申购结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确定回拨比例,并相应调整网上和网下发行最终数量。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4、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
5、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3月4日(T-4日)至2015年3月5日(T-3日),通过电子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每个交易日的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6、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3月3日(T-5日)登载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二、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1、已在2015年3月3日(T-5日)12:00前按照《备案管理细则》在证券业协会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系统电子平台完成备案并补充相关资料。
若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均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5年3月3日(T-5日)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2、已开通CA证书并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资金配号。
3、在2015年3月2日(含)前20个交易日持有的深市非限售A股日均市值超过1,000万元。
4、不属于下文“(四)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二)投资者报价时需同时提供关联方名单
1、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这六类机构无需提供关联方名单(即《机构投资者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机构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机构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2、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需按照本询价公告的要求分别提供《机构投资者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或《个人投资者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投资者请登录国信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guosen.com.cn),下载《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excel版,以下简称“《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
提供《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excel版)时,请严格按照以下三个步骤完成:
(1)填写网络版:登录国信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guosen.com.cn),点击“业务公告-网下询价申请说明”中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链接,在网上直接填写;
(2)发送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2015年3月3日(T-5日)17:00前,其他机构/个人投资者请将《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excel版)的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发送至ipo5@guosen.com.cn。发送邮件时请务必按要求注明“IPO项目名称-类型-名称”。例如:其他机构投资者标注“蓝思科技-机构-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标注“蓝思科技-个人-XX”;邮件是否收到请以邮箱回执为准。
(3)邮寄盖章原件版:请将盖章原件在2015年3月5日(T-3日)12:00前邮寄至: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0楼资本市场部,邮编518001。
确认电话0755-22940062。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关联方信息,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
(三)投资者报价时需同时提供出资人基本信息表和备案确认函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
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等非私募基金无需提供《出资人基本信息表》。
2、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按照本询价公告的要求提供《出资人基本信息表》(excel版)的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投资者请登录国信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guosen.com.cn),下载《出资人基本信息表》(excel版)。
3、需要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需同时提供由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
提供上述文件时,请严格按照以下两个步骤完成:
(1)发送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2015年3月3日(T-5日)17:00前,请将上述文件发送至ipo5@guosen.com.cn。发送邮件时请务必按要求注明“IPO项目名称-类型-名称”。例如:其他机构投资者标注“蓝思科技-机构-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邮件是否收到请以邮箱回执为准。
(2)邮寄盖章原件版:请将盖章原件在2015年3月5日(T-3日)12:00前邮寄至: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0楼资本市场部,邮编518001。
确认电话0755-22940062。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
(四)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1、禁止参与配售的关联方不得参与报价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主承销商将于初步询价启动前更新禁止配售关联方名单,并禁止名单中的投资者参与本次询价;初步询价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提交报价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名单与禁止配售关联方名单进行二次比对,核查询价结果中是否有关联方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