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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03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新材”或“发行人”、
“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
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
(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4]77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定价方式、配售原
则、回拨机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
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
施细则》(2014年修订)。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
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
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
业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代码C26)。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
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
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
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
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
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发行的情形,并确保其申报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
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
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点提示
    1、强力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5】325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金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发行
人股票简称为“强力新材”,股票代码为30042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
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6%。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存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简称“老股转
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
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200万股,占本
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金元证券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
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自营
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5
年3月5日,T-5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
案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
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5、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的投资者资格条件。具体内容及网下投资者提供核查材料的相关要求请见本公告
中的“三、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只有符合金元证券及发行人确
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
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
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承诺函和关联关系核查表。
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保
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6、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15年3月6日(T-4日)和2015年3月9
日(T-3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欲参与网下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
者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
息。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
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
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
价应当相同。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
数量应不少于120万股,超过12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
超过1,2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
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
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
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
照按照申报时间(注:申购时间以申购平台中的记录为准)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
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9、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之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
和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
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申购数量。有效
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六、有效报价投资者的
确认方式”。
    10、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
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1、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5年3月12日(T日)的上午9:30至下午
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及缴款。
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
息。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该配售对象对
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
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
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2、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3、本次网上申购日为2015年3月12日(T日)。可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
者为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根据创业板市场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
止购买者除外),且在2015年3月1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市值计算规
则参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
[2014]158号)。
    14、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
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新股申购部分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
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5、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网下配售原则”。
    16、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金元证券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11)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2)不符合配售资格;
    (13)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4)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足10家或剔除不低于所有
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后,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
除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的最高报价后,剩余拟申购数量不足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网下申购后,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
量;
    (4)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
认购的;
    (5)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
一致意见;
    (6)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
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责令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
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18、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
发行的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