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清澜路33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元
本次发行不超过3,400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回 拨机制启动前,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占本次发行总量
发行股数: 的40%。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老股转让数量为零,即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
转让。
每股发行价格 19.30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4年10月23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3,4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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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
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
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
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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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决策程序及内容
2011年9月10日,本公司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2014年5
月15日,本公司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如下:
本次发行不超过3,400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回拨机制启动前,网
下初始发行数量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
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3,400万股,具体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企业实
际的资金需求、发行新股费用和发行价格合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老股转让
数量为零,即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
机构等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持股意向、股份回购以及依法承
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石华山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持股意向、
股份回购以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石华山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若石华山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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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石华山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4、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按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购
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经有权监管部门认定本人发生应购回情形20个交易日内,本
人将制定购回计划,并提请发行人予以公告,同时将敦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