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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20

恒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2021(087)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陈显龙先生、孟令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对上述四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的核查,上述四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中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黄力波先生、黄磊先生、金宁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对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的核查,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情形。黄力波先生、黄磊先生均已经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金宁女士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拟聘任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本次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的合理变更。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事宜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黄力波、郭素玲、黄磊
                                              2021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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