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华科技
股票代码:30036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江春华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陈显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一致行动人一:罗新伟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一致行动人二:方文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1 年 12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 “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7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8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9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恒华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指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江春华、陈显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
指 罗新伟、方文
人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一)》
《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 指 《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
受让方 指
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1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转让方 指 江春华、陈显龙
中泰资管 指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泰资管计划 指 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12 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春华先生
姓名 江春华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证件号码 4206191972********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通讯地址
12 层
通讯方式 010-6207858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2、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显龙先生
姓名 陈显龙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证件号码 4206191976********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通讯地址
12 层
通讯方式 010-6207858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罗新伟先生
姓名 罗新伟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证件号码 4101051970********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通讯地址
12 层
通讯方式 010-6207858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方文先生
姓名 方文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证件号码 3201061969********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通讯地址
12 层
通讯方式 010-6207858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恒华科技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方文先生及陈显龙先生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实施实际控制。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控制结构如下: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满足信息披露义务人个人资金需求及偿还部分质押债务,同时优化公司股东结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持股计划
2021 年 8 月 31 日,恒华科技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
份预披露公告》,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方文先生,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17,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减持计划仍在实施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可能性。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春华先生、陈显龙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罗新伟先生、方文先生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披露了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截至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方文先生、陈显龙先生合计持股比例为 55.28%,其中江春华先生持股比例为 19.43%;罗新伟先生持股比例为 12.91%;方文先生持股比例为 12.91%;陈显龙先生持股比例为10.04%。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被动权益变动情况
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因实施《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导致总股本变动,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方文先生、陈显龙先生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由 55.28%减少至 54.56%,净减少比例为 0.72%。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 变动日期 变动原因 变动方式 变动比例 变动后持股比例
名称
2018 年 6 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
月 11 日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被动稀释 -0.3716% 19.06%
增发新股而被动稀释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
2018 年 8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被动增加 0.0090% 19.07%
月 2 日 票回购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