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华科技
股票代码:30036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1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 号 24 楼 05 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0 层 1002-1003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1 年 12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6
第五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1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2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3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4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恒华科技 指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 指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管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
《股份转让协议》、本 指 《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协议
受让方 指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
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1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转让方 指 江春华、陈显龙
中泰资管计划 指 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12 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说明: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 号 24 楼 05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文卿
注册资本 16,666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121159314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证券资产管理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4 年 08 月 13 日
经营期限 2014 年 08 月 13 日 至 无约定期限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0 层 1002-1003
主要股东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60%,其他股东持股 4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任职情况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黄文卿 男 董事长 中国 中国 否
徐建东 男 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林涛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章飚 男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张晖 女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胡开南 男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关联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江春华先生、陈显龙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罗新伟先生、方文先生以及恒华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恒华科技所在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同时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发挥专业优势支持具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以其管理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1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受让恒华科技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以谋求实际控制权为投资目的。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可能性。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恒华科技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 31,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17%,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31,000,000 股,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股份总数的 10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股份的权益变动情况
1、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变动时 变动方式 变动前持股总 变动前持股比 变动后持股总 变动后持股
间 数(股) 例(%) 数(股) 比例(%)
注 1 协议增持 0 0.00 31,000,000 5.17
注 1:权益变动的时间为因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导致交易双方在公司拥有的股份权益变动的时间,即交易双方在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名称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 0 0.00 31,000,000 5.17
三、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及时间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变动时间为转让双方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日。
2、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受让方):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1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乙方(转让方):江春华先生、陈显龙先生
(二)转让标的
1、江春华先生同意向甲方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占恒华科技当前总股本的【3.50】%股份(即 2100 万股),陈显龙先生同意向甲方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占恒华科技当前总股本的【1.67】%股份(即 1000 万股),以上股份合计占恒华科技当前总股本的【5.17】%股份(即 3100 万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元/股,约为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不包括停牌日)恒华科技收盘价格的【81.37】%
2、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转让变更手续。
3、乙方确认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乙方所持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资产分配权等恒华科技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
1、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310,000,000.00】元,其中江春华先生股份转让价款【210,000,000.00】元,陈显龙先生股份转让价款【100,000,000.00】元。本协议约定交易所涉相关税收和费用等交易成本,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相关部门要求由双方分别予以承担。
2、乙方同意甲方可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甲方应在股份转让在有关主管部门完成变更登记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首笔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剩余转让价款应在首笔转让价款支付日起【12】个月内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
(四)股份交割
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取决于如下先决条件的满足:
(1)本协议经双方依法签署并生效;
(2)资管计划正式成立;
(3)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
2、在本协议约定的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条件满足后,甲方、乙方共同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
户的申请文件,申请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标的股份登记到甲方名 下后视为标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