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关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2021 年 11 月修订)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北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91110000801210593B。 码 91110000801210593B。
2.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以领先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以领先
的技术和专业的服务赢得客户的信赖, 的技术和专业的服务赢得客户的信赖。
成为智能电网信息化建设的引领者。
3.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为: 范围为: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征信服务;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征信服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互联网信息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互联网信息
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 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动。)
公司在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范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须
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需要变更经营 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范围,须依法取得批准并办理登记。(以
工商局核定为准)。
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购其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5.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二)要约方式; 式进行。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6.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可。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7.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回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发行公司债券或其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它任何形式的证券;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核心业务或公 (十)修改本章程;
司经营方向的重大改变;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事务所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
(十二)修改本章程;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事务所作出决议;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总资产 30%的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途事项;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途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行使。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8. 新增条款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