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365 深市 恒华科技


首页 公告 恒华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

恒华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

公告日期:2021-11-20

恒华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2021年11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称为“高级管理人
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交易事项;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
经理职权。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十一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履行各自职责,完成分管任务、实现分管目标;

    (二)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预算和总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及各部门的各个时期(月度、季度)工作计划,将年度经营计划、工作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并跟踪进行检查、督促、考核、总结;

    (三)协助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具体负责公司重大项目和投资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深入公司基层和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公司信息,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供决策的具体意见;

    (五)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规定, 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
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接受公司内部财务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务监督;

    (六)负责培训、监督检查、处理反馈财务系统工作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七)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
    (八)定期检查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十)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涉及与自己的关联交易事项,应
当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主动公开披露其性质和程度,不得参与讨论和表决。
    第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指总经理在经营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经营管
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科学性、正确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实行总经理负责的制度。总经理办公会主要讨论
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总经理有权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不定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不实行表决制。总经理办公会所议事项,出席人
员有权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许可后也可以发表意见。在保障出席或列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由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决定。总经理办公会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未决时,由总经理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事项之一时,总经理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

    (一)决定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实施计划;
    (二)决定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方案;

    (三)决定公司各部门具体规章;

    (四)决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六)决定公司除应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和以公司名义决定的各类奖惩事项;

    (七)决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公司副总经理提出要求召开时;

    (九)决定对外签订重大经济技术合同;

    (十)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及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会议记录员,以及总经理根据会议的需要,认为应参加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要求时,可以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程序:

    (一)总经理根据各方面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内容、参会人员、时间、地点。

    (二)行政综合部将会议议题、地点、时间提前一天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应参会人员,但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不受此限;参加会议人员必须
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三)会议可对研究的问题进行表决,总经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考表决结果进行最终决策。

    会议内容和总经理的决策等事项,由行政综合部记录并负责保存。

    (四)总经理认为需要发布纪要或决议时,应由行政综合部根据会议记录,草拟纪要或决议并经总经理签署后发布。

    (五)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要点、表决
方式和结果。

    (六)总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会议中形成的意见进行落实、催办。

    (七)总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均有责任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

    (三)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四)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时;

    (五)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时,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接到通知
的三日内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内”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