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SunriseTechnologyCo.,Ltd.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或“炬华
科技”)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法人股东杭州炬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华实业”)、杭州正高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高投资”),自然人股东丁敏华、洪军、余钦、
郭援越、杨光、刘峥嵘、姜干才、王蕾、张喜春、包俊明、周芬、高宜华、陈兴
华、蒋骏洲、吕向伟、潘轩龙、戴晓华、陈文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36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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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
外)”。
本公司控股股东炬华实业、炬华实业控股子公司及发行人股东正高投资、持
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丁敏华、洪军、郭援越、杨光、刘峥嵘、周芬、
吕向伟承诺:“如本公司(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
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
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丁敏华、洪军、郭援越、杨光、刘峥
嵘、周芬、王蕾、包俊明、吕向伟、柳美珍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公司法人股东浙江崇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德投资”)、浙江浙科
银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科银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
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
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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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
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