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
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暨 2019 年年度董事会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暨2019 年年度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 2019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事项,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 50,000 万元)。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192792)。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
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792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并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公告了《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
二、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原因
鉴于目前再融资新规已经公布,资本市场的环境发生了积极变化,不同融资方式会对公司产生不同影响,公司结合自身发展战略,经审慎研究,计划调整融资方式,决定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事项,并准备筹划新的再融资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三、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10 月 31日召开的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范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暨 2019 年年度董事
会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暨 2019 年年度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公司申请终止本次可转债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终止审查通知书后,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是综合了国家政策、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实际情况后,经审慎研究作出的决定,本次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申请撤回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由于目前再融资新规已经公布,资本市场的环境发生了积极变化,公司结合自身发展战略计划调整融资方式。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暨 2019 年年度董事会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暨 2019 年年度监事会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暨 2019 年年度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