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6 证券简称:凯利泰 公告编号:2014-054
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8月25
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9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会议地点为:上
海浦东新区花木路 800 号上海帝盛酒店(原上海丽悦酒店)三楼牡丹厅;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
11日下午15:00至2014年9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22名,
代表股份86,280,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0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83557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9.205%;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13
名,代表股份2,722,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4%。其中,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1,887,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0%。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总经理袁征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聘任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生产设备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对募投项目“椎体成形球囊手
术系统生产技术改造及扩产建设项目”进行调整,调整减少项目投资金额共计
35,150,162.40 元,并将该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到 2016 年 7 月1 日。同
时,公司拟终止募投项目“产品研发机构建设项目”以及“国内外营销网络及培训平台
建设项目”,分别调整减少的项目投资金额共计 34,330,035.84元以及 14,919,615.00
元。公司本次拟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共涉及调减募投项目承诺投资总额共计
84,402,213.24 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管理制度》,截至 2014 年 8 月 10 日,公司尚未投入的资金总额为 107,104,492.03
元,公司原募投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17,237,330.09 元,即共产生募集资
金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 10,132,838.06元。
公司未来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对本次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涉及
的资金进行科学、合理的后续安排,新的投资项目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相
关管理制度进行审慎决策。
本次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不涉及新项目的建设,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在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前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
资,调整后十二个月内也将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载的《上海凯利泰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号:2014-045)。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6,279,5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
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11,886,4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77%;反对4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委派了沈寅炳律师和李夏凡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