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6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5 民初 259 号、[2021]苏 05
民初 274 号、[2021]苏 05 民初 204 号、[2021]苏 05 民初 279 号、[2021]苏 05
民初 422 号、[2021]苏 05 民初 708 号)及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
判决书》([2021]苏 0585 民初 2590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贷款本金逾期金额及涉诉本金金额为 22.56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39.59%。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
1、[2021]苏 05 民初 259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5 民初 259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 133,328,000 元,并支付利
息 2,982,604.16 元、罚息 518,671.82 元、复利 35,560.82 元(该罚息、利息计
算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
(2)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1,032,016 股股权(质权登记编号:32020000129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所有的位于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不动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度 34,74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被告南通正盛华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如东县长沙镇洋口港临港工业区中隔堤路东侧、纬三路北侧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 720035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 31.75%在最高本金额度 34,74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2、[2021]苏 05 民初 274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5 民初 274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 0110100014-2019 年(太仓)
字 00039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 36,792,000 元、利息 458,743.76
元、罚息 213,141.12 元、复利 2,874.12 元(暂计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及自
2021 年 2 月 2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36,792,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
利率 6.7275%计算的罚息,以未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7275%计算的复利;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 0110200014-2019 年(太仓)
字 00179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 3,000 万元、利息 691,193.15 元、
复利 2,311.42 元(暂计至 2021 年 2 月 11 日),及自 2021 年 2 月 12 日至实际给
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3,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7275%计算的罚息,以未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7275%计算的复利;
(3)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 0110200014-2019 年(太仓)
字 00209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 2,000 万元、利息 267,960.90 元、
复利 719.91 元(暂计至 2021 年 2 月 8 日),及自 2021 年 2 月 9 日至实际给付之
日止,以借款本金 2,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7275%计算的罚息,以未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7275%计算的复利;
(4)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 0110200014-2019 年(太仓)
字 00967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 41,767,500.2 元、利息 678,824.02
元、罚息 239,266.86 元、复利 4,128.29 元(暂计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及自
2021 年 2 月 2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41,767,500.2 元为基数按照
年利率 6.6525%计算的罚息,以未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6525%计算的复利;
(5)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 0110200014-2020 年(太仓)
字 00763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 102,848,000 元、利息 3,517,815.47
元、复利 32,719.21 元(暂计至 2021 年 3 月 11 日),及自 2021 年 3 月 12 日至
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102,848,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的罚息,以未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的复利;
(6)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 0110200014-2020 年(太仓)
字 00964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 2,400 万元、利息 764,995.16 元、
复利 6,879.81 元(暂计至 2021 年 3 月 11 日),及自 2021 年 3 月 12 日至实际给
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2,4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的罚息,以未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的复利;
(7)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 0110200014-2020 年(太仓)
字 01110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 1,740 万元、利息 472,696.16 元、
复利 3,880.10 元(暂计至 2021 年 3 月 11 日),及自 2021 年 3 月 12 日至实际给
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1,74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的罚息,以未
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的复利;
(8)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至(7)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有权以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的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度 36,124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9)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至(7)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有权以南通正盛华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如东县长沙镇洋口港临港工业区中隔堤路东侧、纬三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 720035 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的 33.01%在最高本金额度 36,124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10)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至(7)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11)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3、[2021]苏 05 民初 204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5 民初 204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 内 归 还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太 仓 分 行 编 号
HTZ322997300LDZJ202000129《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3,900
万元、利息 449,683.07 元、罚息 730,908.75 元、复利 8,991 元(该罚息、复利
计至 2021 年 3 月 21 日),及自 2021 年 3 月 22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
金 3,9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1775%计算的罚息,以利息 449,683.07 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 7.1775%计算的复利;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 内 归 还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太 仓 分 行 编 号
HTZ322997300LDZJ202000207《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6,000
万元,利息 1,148,400 元,罚息 418,687.5 元,复利 12,367.52 元(该罚息、复
利计至 2021 年 3 月 21 日),及自 2021 年 3 月 22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
本金 6,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1775%计算的罚息,以利息 1,148,400 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 7.1775%计算的复利;
(3)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开设的保证金专户(账号:32201997336049000753)内资金在 5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的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度 10,00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南通正盛华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如东县长沙镇洋口港临港工业区中隔堤路东侧、纬三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 720035 号]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