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0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太仓
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585 民初 679 号、[2021]苏 0585
民初 681 号、[2021]苏 0585 民初 683 号、[2021]苏 0585 民初 688 号)。截至本
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贷款本金逾期金额及涉诉本金金额为 22.07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21.39%。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
1、[2021]苏 0585 民初 679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5 民初 679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 43,188,253.26 元,利息 779,447.01
元,罚息 1,252,241.22 元,复利 38,168.73 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之后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截至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58.5 基点上加收 40%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律师费 610,598 元;
(3)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如东长沙镇洋口临港工业区中隔堤东侧、纬三路北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 720035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的 31.75%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
权以被告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被担保债权数额 34,74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21]苏 0585 民初 681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5 民初 681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 41,672,000 元,罚息 58,850.16
元,复利 353.61 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之后罚息以未还
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截至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47.5 基点上加收 40%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 4,487.8 万元,利息 398,351.3
元,罚息 641,339.4 元,复利 7,511.36 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之后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截至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58.5 基点上加收 40%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3)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律师费 652,544 元;
(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如东长沙镇洋口临港工业区中隔堤东侧、纬三路北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 720035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的 31.75%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5)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被担保债权数额 34,74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6)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2021]苏 0585 民初 683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5 民初 683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 41,672,000 元,罚息 1,560,442.76
元,复利 16,000.09 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之后罚息以
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之补充协
议》[编号:2020 年苏太 150147124 银贷字补第 01 号]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137.5 基点上加收 50%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律师费 600,384 元;
(3)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被担保债权数额 34,74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103.2016 万股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5)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2021]苏 0585 民初 688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5 民初 688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 46,771,645.27 元,利息 191,798.75
元,罚息 1,001,273.26 元,复利 9,376.23 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之后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截至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58.5 基点上加收 40%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律师费 647,640 元;
(3)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如东长沙镇洋口临港工业区中隔堤东侧、纬三路北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 720035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的 31.75%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被担保债权数额 34,74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本判决将不生效,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累计诉讼情况
法院受理 判决/调 公司知悉
原告 案由 案号 涉案本金(元) 诉讼法院 诉讼进展
时间 解时间 时间
金融借 江苏省苏州
苏州资产管理有 [2020]苏 05 执 2020 年 2 2020 年 3 2020 年 12
款合同 63,868,547.62 市中级人民 终结执行
限公司 256 号 月 4 日 月 6 日 月 29 日
纠纷 法院
金融借 [2020]苏 05 执 江苏省苏州
苏州资产管理有 2020 年 2 2020 年 3 2020 年 12
款合同 257 号 70,000,000.00 市中级人民 终结执行
限公司 月 4 日 月 6 日 月 29 日
纠纷 法院
金融借 江苏省苏州
苏州资产管理有 [2020]苏 05 执 2020 年 2 2020 年 3 2020 年 12
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