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7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诉讼暨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太仓工投供应链有限公司存在票据追索权纠纷、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于近日被太仓工投供应链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贷款本金逾期金额及涉诉本金金额为22.07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21.39%。另外,公司于近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
苏 0591 民初 986 号、[2021]沪 0114 民初 247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1]苏 05 民初 271 号
1、受理机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苏州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太仓工投供应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如智
住所:太仓港港口开发区滨江大道东侧、北环路北侧联检大楼 1 幢 1802 室
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4、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5、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 1 亿元及利息【以 1 亿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2021]苏 05 民初 771 号
1、受理机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苏州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负责人:王望海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 135 号融盛商务中心
被告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 77 号一幢 603 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被告 3: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驻马店市蔡州大道与雪松大道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被告 4:周建明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9,997 万元,利息 2,371,074.45
元,罚息 965,772.68 元,复利 59,406.64 元,以上总计 103,366,253.77 元(按
照合同约定标准,暂计算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实际利息、罚息、复利主张至支
付之日);
(2)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二、诉讼进展
1、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
2、(1)[2021]苏 0591 民初 986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91 民初 986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 3,950 万元,并偿付截止
2021 年 4 月 7 日的利息 891,420.5 元、复利 12,105.02 元,以及自 2021 年 4 月
8 日起至付清日止以未付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7.257%计算的罚息、复利;
2)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2)[2021]沪 0114 民初 2478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114 民初 2478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确认原告上海国际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威明兴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7 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解除;
2)被告上海德威明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上海国际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租金、业务费及
2020 年第一季度的水电费、能源费共计人民币 1,224,401.28 元;
3)被告上海德威明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上海国际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12
日的租金人民币 201,997.40 元(已扣除保证金)、物业费人民币 59,345.98 元;
4)被告上海德威明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际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支付 2020 年第二、三季度的水电费、能源费人民币 8,920.48 元;
5)被告上海德威明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际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人民币 1,224,401.28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为标准,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6)被告上海德威明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际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天人民币 60 元为
标准,自 2021 年 1 月 13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7)被告上海德威明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际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按每天人民币 3 元为标准,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8)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至第七项判决主文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至第七项判决主文中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通过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受资金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公司陆续出现债务逾期、涉及诉讼等事项,目前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司法冻结,但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未被司法冻结,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不良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仍在开展中,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对生产经营的不良影响的因素。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贷款本金逾期金额及涉诉本金金额为 22.07 亿元。上述事项如无法妥善处理,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公司资产被冻结或强制执行,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影响金额尚需进一步评估,公司还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本判决将不生效,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
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
的进展情况,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累计诉讼情况
法院受理 判决/调 公司知悉
原告 案由 案号 涉案本金(元) 诉讼法院 诉讼进展
时间 解时间 时间
金融借 江苏省苏州
苏州资产管理有 [2020]苏 05执 2020年 2 2020年 3 2020年 12
款合同 63,868,547.62 市中级人民 终结执行
限公司 256号 月 4日 月 6日 月 29日
纠纷 法院
金融借 [2020]苏 05执 江苏省苏州
苏州资产管理有 2020年 2 2020年 3 2020年 12
款合同 257号 70,000,000.00 市中级人民 终结执行
限公司 月 4日 月 6日 月 29日
纠纷 法院
金融借 江苏省苏州
苏州资产管理有 [2020]苏 05执 2020年 2 2020年 3 2020年 12
款合同 76,171,216.28 市中级人民 调解执行中
限公司 258号 月 4日 月 6日 月 29日
纠纷 法院
金融借 江苏省苏州
苏州资产管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