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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25 深市 德威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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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威:关于公司新增诉讼暨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ST德威:关于公司新增诉讼暨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6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诉讼暨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自然人龚铭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公司于近日被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自然人龚铭提起诉讼;因江苏威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金融借贷合同纠纷,公司被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贷款本金逾期金额及涉诉本金金额为 15.18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60%。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1]苏 0585 民初 2060 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负责人:俞志钢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上海东路 188 号

  被告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2: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英培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同谊路 188 号

  被告 3: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 77 号 1 幢 603 室

  被告 4: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建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 168 号 8 幢 1105 室

  被告 5:周建明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29,000,000 元、欠息 552,055.35
元(暂计至 2021 年 3 月 8 日,之后继续计至实际付清之日);

  (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68,600 元;

  (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二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 2 号楼 16 层
丙单元 1601 号不动产【京(2018)丰不动产权第 0062906 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优先受偿;

  (4)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二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 2 号楼 16 层
丙单元 1603 号不动产【京(2018)丰不动产权第 0062898 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优先受偿;

  (5)判令被告三、四、五对原告上述 1、2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2020]渝 0112 民初 27459 号

  1、受理机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重庆市渝北区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龚铭

  被告 1: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 2: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3:周建明

  被告 4: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河南省驻马店市蔡州大道与雪松大道交叉口东北角

  4、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立即
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250 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 1,250 万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11 月 3 日起按照年利率 15.4%计算至付清时止);

  (2)判令被告周建明、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非由被告承担。

  (三)[2020]苏 0585 民初 6516 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沈向东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 198 号

  被告 1:江苏威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业

  住所: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65 号奥森尚座 1 幢 12A19 室

  被告 2: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3: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 4:周建明

  被告 5: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驻马店市解放大道西段驿城区政府一号楼 115 房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 5,000 万元,利息 1,716,388.89 元,罚息
1,948,333.33 元(罚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7 月 15 日,2019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0
年 3 月 25 日共计 148 天,5,000 万*8.35%*148/360=1,716,388.89 元;自 2020
年 3 月 26 日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的 1.5 倍计算罚息,2020 年 3 月 26 日至 2020
年 7 月 15 日共计 112 天,5,000 万*8.35%*1.5*112/360=1,948,333.33 元;自
2020 年 7 月 16 日开始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 1.5 倍计算罚
息);

  (2)判令对第一被告所欠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第二被告质押的常州诺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8,537.094 万股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判令第三、四、五被告对第一被告上述贷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上述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2020]苏 0585 民初 6517 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沈向东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 198 号

  被告 1:江苏威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业


  住所: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65 号奥森尚座 1 幢 12A19 室

  被告 2: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3: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 4:扬州正威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家龙

  住所:扬州市邗江区刘庄路 6 号

  被告 5:苏州汉元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禹成

  住所:太仓市沙溪镇工业开发区

  被告 6:周建明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 11,776,792.53 元,利息 436,260.17 元,
罚息 201,503.7 元(罚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自 2020 年 7 月 14 日开始
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 1.5 倍计算);

  (2)判令对第一被告所欠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第二被告质押的常州诺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判令第三、四、五、六被告对第一被告上述贷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上述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裁决情况

  (一)[2021]苏 0585 民初 2060 号

  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

  (二)[2020]渝 0112 民初 27459 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苏 0585 民初 6516 号):
  1、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龚铭借款本金 1,250 万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以借款
本金 1,250 万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11 月 3 日起按照年利率 15.4%计算至付清时
止);

  2、被告周建明、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7,974 元,减半收取 58,987 元,由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明、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2020]苏 0585 民初 6516 号

  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于 2021 年 1 月 4 日达成和解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名
或盖章,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0]苏 0585 民初 6516号):

  1、被告江苏威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利息 1,716,388.89 元,罚息 1,948,333.33 元(罚
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7 月 15 日,之后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415 个 BP 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还
清之日止),上述款项被告江苏威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31 日前
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如被告江苏威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常州诺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8,537.094 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3、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 310,284 元,减半收取 155,142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60,142 元,由被告江苏威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
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上述被告于 2021 年 1 月 31 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江
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四)[2020]苏 0585 民初 6517 号

  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于 2021 年 1 月 4 日达成和解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名
或盖章,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0]苏 0585 民初 6517号):

  1、被告江苏威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1,776,792.53 元,利息 436,260.17 元,罚息 201,503.7 元
(罚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之后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0.4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被告江苏威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如被告江苏威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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