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1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诉讼暨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洛阳市澳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存在票据追索权纠纷,公司于近日被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洛阳市澳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贷款本金逾期金额及涉诉本金金额为 22.56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39.59%。另外,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585 民初 782
号、[2021]苏 0585 民初 785 号、[2021]苏 0585 民初 787 号、[2021]苏 0585 民
初 1661 号、[2021]苏 0585 民初 1662 号、[2021]苏 0585 民初 2060 号)及苏州
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591 民初 1926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1]苏 0591 民初 7811 号
1、受理机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3、诉讼各方当事人工业园区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负责人:邵云飞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时代广场 23 栋 B 座
被告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2、1903、1904、1905、
1906、1907、1908 室
被告 3:周建明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贷款人民币 4,880 万元,利息 1,595,638 元(暂
算至 2021 年 6 月 9 日);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贷款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二)[2021]宁 01 民初 811 号
1、受理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洛阳市澳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负责人:肖亚平
住所:偃师市顾县镇木阁沟村
被告 1:山东泰安市东兴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栋
住所:新泰市经济开发区富山路 37 号
被告 2:新泰市东兴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栋
住所: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富山路 37 号
被告 3: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4:鑫峰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春
住所:武涉县大封镇大封村
被告 5:鹤壁市正大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宏亮
住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新闻出版局综合楼
被告 6: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洋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 98 号 8718 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被告 7: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发军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黎羊公路西侧
被告 8: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静
住所:灵武市磁窑堡矿务局中心区火车站
被告 9: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培华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 88 号宝塔石化大厦 11 层
4、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5、诉讼请求
(1)九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承兑汇票票面金额 10 万元及利息、其他费用
15,698.72 元,共计 115,698.72 元;
(2)九被告共同支付原告 115,698.72 元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4 月 8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一切费用由九被告承担。
二、 诉讼进展
1、[2021]苏 0585 民初 782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5 民初 782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付原
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 45,600,000 元、利息
471,996.13 元、复利 1,001.34 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1 年 1 月 6
日,之后编号为 32010120190022733、3201012019002273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编号为 32010120200019503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785%计算至借款实际到期之日,之后均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律师费 629,132 元;
(3)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在被担保债权数额 13,38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如东长沙镇洋口临港工业区中隔堤路东侧、纬三路北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 720035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2、[2021]苏 0585 民初 785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5 民初 785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付原
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 44,816,000 元、利息
385,349.51 元、复利 616.83 元(利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1 年 1 月 6 日,之后
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785%计算至借款实际到期之日,之后均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律师费 619,919 元;
(3)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在被担保债权数额 13,38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如东长沙镇洋口临港工业区中隔堤路东侧、纬三路北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 720035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3、[2021]苏 0585 民初 787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5 民初 787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付原
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 43,445,000 元、利息
515,732.61 元、复利 971.91 元(利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1 年 1 月 6 日,之后
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785%计算至借款实际到期之日,之后均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律师费 607,517 元;
(3)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详见抵押
财产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在被担保债权数额 13,38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如东长沙镇洋口临港工业区中隔堤路东侧、纬三路北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 720035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2021]苏 0585 民初 1661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5 民初 1661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原
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借款本金 19,499,959.97 元、利息
497,640 元、罚息 182,726.81,复利 4,663.2 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1 年
5 月 18 日,之后罚息以未还本金 19,499,959.97 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罚息为
基数,均按照年利率 7.1775%自 2021 年 5 月 19 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
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律师费 362,900 元;
(3)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如东县长沙镇洋口临港工业区中隔堤路东侧、纬三路北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 720035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 1.81%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