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6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诉讼暨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航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于近日被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航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逾期金额为 7.98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72%,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另外,公司
于 2021 年 3 月 5 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1]苏 0106 民初 19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1]苏 0591 民初 1926 号
1、受理机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负责人:王罡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 188 号
被告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2:周建明
被告 3: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 4: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柏松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28,600,000 元,利息 23,1183.33
元(含罚息、复利),合计 28,831,183.33 元(暂算至 2021 年 1 月 26 日,实算
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172,987 元;
(3)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用(含诉讼费、保全费等)。
(二)[2021]京 01 民初 19 号
1、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航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濮秀君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 49 号
被告 1: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华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金刀村
被告 2: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4、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 8,820 万元借款本金(即 1.8 亿*49%);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至借款到期日 1,790,830.22 元利息、手续费[计算
方式为:各合同中借款本金*借款期间*(年利率+手续费比例)/360 天,计算得出的利息、手续费的合计数*49%];
(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13,068,300.00 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暂计算至 2021
年 1 月 12 日,并请求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各合同中借款本金*逾期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天数*0.05%+1.8亿元借款本金*2020
年 8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 月 12 日天数*16.6%/360 天,计算得出的逾期利息的合
计数*49%);
(4)原告有权就对被告二提供其所持有的被告一 49%股权折价、拍卖、变
卖,所得价款在第 1、2、3 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二对第 1、2、3 项诉讼请求所负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7)二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 48 万元。
二、诉讼进展
1、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
2、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5 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
判决书》([2021]苏 0106 民初 190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返还剩余借款本金 2,300 万元,支付
利息 94,010.8 元、复利 74.43 元,并继续支付自 2020 年 11 月 25 日起至全部本
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
(2)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科正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科正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周建明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对被告周建明提供质押的深圳市华
商鼎信合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出资额 1,000 万元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与被告周建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被告周建明在实际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7,950 元,减半收取 78,975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83,975
元,由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科正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周建明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通过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受资金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公司陆续出现债务逾期、涉及诉讼等事项,日常生产经营受到较大不利影响,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受到削弱。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累计本金逾期金额为 79,809.07 万元,上述事项对公司的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产已被法院冻结/查封。上述事项如无法妥善处理,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公司资产被冻结或强制执行,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但未开始审理,影响金额尚需进一步评估,公司还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本判决将不生效,公
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
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
的进展情况,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累计诉讼情况
法院受理 判决/调 公司知悉
原告 案由 案号 涉案本金(元) 诉讼法院 诉讼进展
时间 解时间 时间
苏州资产管理 金融借款 [2020]苏 05 江苏省苏州市 2020年 2 2020年 3 2020年 12
63,868,547.62 终结执行
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执 256号 中级人民法院 月 4日 月 6日 月 29日
苏州资产管理 金融借款 [2020]苏 05 江苏省苏州市 2020年 2 2020年 3 2020年 12
执 257号 70,000,000.00 终结执行
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中级人民法院 月 4日 月 6日 月 29日
苏州资产管理 金融借款 [2020]苏 05 江苏省苏州市 2020年 2 2020年 3 2020年 12
76,171,216.28 调解执行中
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执 258号 中级人民法院 月 4日 月 6日 月 29日
苏州资产管理 金融借款 [2020]苏 05 江苏省苏州市 2020年 2 2020年 3 2020年 12
100,000,000.00 调解执行中
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执 259号 中级人民法院 月 4日 月 6日 月 29日
上海银行苏州 票据付款 [2019]苏 江苏省太仓市 2019年 6 2020年 1 2019年 6
0585民初 23,156,805.05 终结执行
分行 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