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08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于近日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逾期金额为 6.08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6.75%,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1]苏 0585 民初 679 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负责人:陈建伟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华东路 68 号
被告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 3:周建明
被告 4: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会然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
被告 5: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柏松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 归还原告借款本息 44,269,786.11 元,其中本金 43,212,000
元,利息 779,447.01 元,罚息 268,891.47 元,复利 9,447.63 元(利息、罚息、
复利暂计算至 2020 年 12月 10 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 1 承担律师费 610,598 元(以上两项合计 44,880,384.11
元);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 4、5 名下的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被告 2、3 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2021]苏 0585 民初 681 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负责人:陈建伟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华东路 68 号
被告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 3:周建明
被告 4: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会然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
被告 5: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柏松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 归还原告借款本息 48,464,405.76 元,其中本金 47,358,000
元,利息 398,351.25 元,罚息 700,189.54 元,复利 7,864.97 元(利息、罚息、
复利暂计算至 2020 年 11月 11 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 1 承担律师费 652,544 元(以上两项合计 49,116,949.76
元);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 4、5 名下的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被告 2、3 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2021]苏 0585 民初 683 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负责人:陈建伟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华东路 68 号
被告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 3:周建明
被告 4: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柏松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 归还原告借款本息 43,248,442.86 元,其中本金 41,672,000
元,罚息 1,560,442.76 元,复利 16,000.09 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 1 承担律师费 600,384 元(以上两项合计 43,848,826.86
元);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 4 名下的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
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 1 名下质押的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质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5)请求判令被告 2、3、4 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2021]苏 0585 民初 685 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负责人:陈建伟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华东路 68 号
被告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 3:周建明
被告 4: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会然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
被告 5: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柏松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 归还原告借款本息 8,397,111.2 元,其中本金 8,221,874.74
元,罚息 172,784.13 元,复利 2,452.33 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之后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 1 承担律师费 235,842 元(以上两项合计 8,632,953.2
元);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 4、5 名下抵押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
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被告 2、3 对被告 1 的上述第 1、2 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2021]苏 0585 民初 688 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负责人:陈建伟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华东路 68 号
被告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 3:周建明
被告 4: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会然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
被告 5: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柏松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 归还原告借款本息 47,974,093.51 元,其中本金
46,771,645.27 元,利息 191,798.75,罚息 1,001,273.26 元,复利 9,376.23
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 1 承担律师费 647,640 元(以上两项合计 48,621,733.51
元);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 4、5 名下的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被告 2、3 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2021]苏 05 民初 204 号
1、受理机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苏州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负责人:吉长龙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街 44 号
被告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 3:苏州德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郎枫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 24 幢301 室
被告 4:周建明
被告 5: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柏松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
被告 6: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会然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1 归还原告编号为 HTZ322997300LDZJ202000129 的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 3,9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