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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72 深市 开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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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能健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公告日期:2021-08-11

开能健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开能健康                          证券代码:300272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一年八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2021年8月5日出具的《关于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200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能健康”、“发行人”、“申请人”、“上市公司”或“公司”)已会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君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律师”或“国浩”)等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审核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将有关事项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说明: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募集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本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                                  对审核问询函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募集说明书或问询回复的修改、补充

    本回复中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问题 1 ...... 3

  问题 1

    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情况,发行人在2021年6月16日披露的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在7月14日和8月2日披露的反馈回复、反馈回复修订稿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称:“在本次发行后,QU RAYMOND MING(瞿亚明)将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与瞿建国共同控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QU RAYMONDMING(瞿亚明),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的规定”。前述信息披露内容存在明显不一致。关于认购资金来源方面,发行人在披露的反馈回复中称:“认购资金来源为其本人自有、自筹及其家族内部支持的资金”,发行人在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及反馈回复修订稿中称:“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前述信息披露内容也存在不一致。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前后两次认定不一致的原因及依据,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5条的相关规定;(2)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已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结合本次发行对象QU RAYMOND MING(瞿亚明)的相关收入和资产持有情况等,说明其认购股份的详细资金来源,是否具有足额支付能力,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财务资助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瞿建国两次放弃表决权的情况下,说明本次由QU RAYMOND MING(瞿亚明)认购股份的原因和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的必要性。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审慎发表意见,并说明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变动情况,本次发行对象的法律适用,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等方面信息披露的核查,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是否勤勉尽责、审慎履职,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6条和第7条的相关规定。

    回复:


    一、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前后两次认定不一致的原因及依据,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5条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未导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发行人在 2021 年 6 月 16 日披露的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称:“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主要系强调瞿建国在本次发行前后均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对象 QU RAYMOND MING(瞿亚明)为瞿建国之子,为瞿建国的关联方,系关联交易。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在 7 月 14 日和 8 月 2 日披露的反馈回复、反馈回复修订
稿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称:“在本次发行后,QU RAYMOND MING(瞿亚明)将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与瞿建国共同控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 QU RAYMOND MING(瞿亚明),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的规定”,主要系强调 QU RAYMOND MING(瞿亚明)通过本次发行成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符合本次发行对于发行对象的适用条件,同时瞿建国仍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前后披露并不属于不一致的情形,后次披露是对前次披露的补充,确保信息披露的审慎性。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瞿建国;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瞿建国、QU RAYMOND MING(瞿亚明)父子。本次发行前后,瞿建国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但其对公司的控制方式由单名自然人控制变更为有亲属关系的多名自然人共同控制,本次发行前后,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股权结构和控制结构的变动,不应视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具体依据如下:

    1、本次发行前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法律依据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

    “一、《首发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 3 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
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
决策。由于公司控制权往往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一旦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给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性。

    二、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问题 9,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3)
实际控制人变动

    实际控制人为单名自然人或有亲属关系多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去世导致股权变动,股份受让人为继承人的,通常不视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其他多名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去世的,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股权结构/区是自然人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中的作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根据前述适用意见及审核问答的规定,对实际控制人是否变更的认定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开能健康本次发行前后,瞿建国均为实际控制人,仅增加其子QU RAYMOND MING(瞿亚明)为共同控制人,变动情形明显较审核问答中因实控人去世亲属继承而发生的变动情形更简单和清晰,对上市公司的实质影响更轻微;因此,本次发行前后,开能健康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的情形应依照适用意见的规定,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进行讨论分析(详见本问询函反馈回复问题 1之“一、(一)2、本次发行前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事实依据”),而不能简单依据控制形式和实际控制人人数的变化而认定开能健康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更。

    2、本次发行前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事实依据

    (1)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发行前,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瞿建国,持股比例为 38.25%,其一致行动
人韦嘉持有 6,150,194 股公司股票,持股比例为 1.07%,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 39.32%,瞿建国因过往承诺合计放弃 9.42%的表决权,因此,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表决权比例为 29.90%。

    本次发行后,公司第一大股东仍为瞿建国,其持股比例不低于 36.23%不高
于 36.88%,其一致行动人韦嘉持股比例不低于 1.01%不高于 1.03%,一致行动人QU RAYMOND MING(瞿亚明)持股比例不低于 3.57%不高于 5.26%。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第一大股东均为瞿建国,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2)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治理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本次发行发生重大变更。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长为瞿建国,副董事长、总经理为 QU RAYMOND MING(瞿亚明),均未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保持稳定,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和任免的情况和规则未因本次发行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结构保持稳定。

    (3)本次发行未导致发行人业务及持续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提供包括居家用水解决方案、商务用水解决方案、公共设施用水解决方案及其他特殊条件定制用水解决方案等,为客户提供现场考察、方案设计、设备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服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有息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能够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同时,能够增强公司资金实力,助力公司的业务规模持续扩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业务及资金需求状况,未导致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及业务运营发生重大变化,未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

    (二)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前后两次认定一致


    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前后两次认定是一致的,具体分析如下:
    发行人在 2021 年 6 月 16 日披露的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称:“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发行对象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在 7 月 14 日和 8 月 2 日披露的
反馈回复、反馈回复修订稿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称:“在本次发行后,QURAYMOND MING(瞿亚明)将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与瞿建国共同控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 QU RAYMOND MING(瞿亚明),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的规定”。

    上述文字的事实描述部分始终没有变化,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发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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