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公司章程》内容
1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为: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 范围为:
造、销售(CM023F3022);家用电器研 许可项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
发 (3055) 制 造 (CQ019) 销 售 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F1054)安装服务(O1030);直饮水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设备销售(F3302);技术服务、技术开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准)
技 术 推 广 (m2070); 货 物 进 出 口 一般项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
(F4001);技术进出口(F4002);租赁 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
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L1021); 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CN043)销售 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直
(F3007);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饮水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E3009)后置许可;非电力家用器具制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造;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 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租赁
品);物联网应用服务;智能家庭消费设 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环境保护
备制造、销售。 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
售;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互联网销售
(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物联网应用
服务;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
庭消费设备销售;道路货物运输。(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应作出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三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股东大会表决。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事会提出建议: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历和基本情况。 员;
董事、监事候选人可以由上届董事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监事会协商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持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以临时提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案的方式提名。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董事会、监事会或提名股东应当向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情况。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
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 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经董事会提名逐个进行表决。改选提案获得通过后, 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依据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
任。 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
决;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
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选举表决;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
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
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
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
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
个进行表决。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
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
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
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
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
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公司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所拥有的表决总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乘以应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
集中投向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
可以分散投向数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
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
的累积投票,应分别实行。
(四)在投票选举中要遵循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独立董事在董
事总数中比例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五)股东大会依据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
者监事人选;当选董事或者监事所得的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
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提名股东应当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