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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凌股份:独立董事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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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433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 2021 年业绩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所设定指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科学、合理;根据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情况、过往年度第四季度业绩的变动趋势、目前在手订单规模、今年以来市场环境变化和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汇率等的影响,公司 2021 年业绩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激励计划公司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完成则采用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的业绩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调动新晋员工的积极性,保证同一年度激励对象之间的目标一致性,从而助力公司第一个业绩考核年度目标的达成,进而达到激励的目的。
  3、齐雪芳为公司核心骨干,齐峰、王辉为公司子公司管理人员,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三人成为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三人获授股份数量的确定依据和与相关人员贡献程度具有匹配性;三人作为激励对象已履行的公司内部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将依法持续履行公司内部公示、监事会对公示情况进行说明及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董秀琴  李桓  黄纲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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