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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2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邱光先生配偶的近亲属齐雪芳女士、齐峰先生、王辉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邱光先生配偶的近亲属齐雪芳女士、齐峰先生、王辉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2、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
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董秀琴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1 月 4 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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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人员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
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邱光先生配偶的近亲属齐雪芳女士、齐峰先生、王辉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调整事项的说明
鉴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1 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57 万股调整为 342 万股,授予激励对象
由 13 人调整为 12 人。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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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1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57 万股调整为 342 万股,授予激励对象
由 13 人调整为 12 人。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
象及其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可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价格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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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