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
事会、总裁、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
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职工代表监事一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七条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
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履行上述第(一)项职责时,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担任,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四)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
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提交有关公司过去一年度的工作
报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监事。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
真等方式进行。
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的,召集人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
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对相关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被邀请参加监事会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在发出会议通知时,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
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
监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害关系,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计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董事等非监事人员在监事会上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与会
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
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裁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裁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监事会决议和会
议记录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执行。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