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认为: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
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
向符合条件的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42 万股;向符合条件的 82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443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90 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09 元/股。
独立董事:
董秀琴 李桓 黄纲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