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423 号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0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因股权质押纠纷河南
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8 月 24 日作出裁定,将河南华晶超硬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持有的 9,440 万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7.83%)公司股份交付给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上述股份已于 10 月 18 日完成过户。截至目前,郭留 希及其一致行动人河南华晶合计持有公司 19.58%的股份。我部对此 表示高度关注,请公司核实以下问题并作出进一步说明:
1. 公司前期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为河南华晶,实际控制人
为郭留希。请结合本次权益变动后的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席位、实 际经营控制、股东的持股目的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 条的规定等,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具体的 认定依据及其合理性,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
2.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监事任期三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监事会自 2017 年 7 月 4 日选任至今已满三年。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披露的对河南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显示,“公司将与大 股东建立健全有效沟通机制,加强交流和磋商,协调给予企业稳健运 营和化解风险的时间,平稳过度,搁置分歧,共同商讨公平、公正且
对公司发展有益的风险化解和换届选举方案,并尽早实施换届选举”。请说明截至目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进展情况,相关事项的具体工作及时间安排。
3.公告显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
作出执行裁定书【(2020)豫 01 执 1343 号之三】,裁定将河南华晶持有公司 9,440 万股的股票作价 213,720,000 元,交付山西证券抵偿部分债务,上述股票所有权自裁定送达山西证券时起转移。请你公司及相关股东核实说明法院裁定作出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原因,是否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4.请你公司全体董事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第 4.2.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1.8 条的规定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并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5.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 10 月 25 日前将有关说明
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河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