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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刚: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版关注函[2021]第501号)所涉法律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2-13

*ST金刚: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版关注函[2021]第501号)所涉法律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版关注函[2021]第 501 号)所涉法律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接受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郑州华晶”“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版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创业版关注函[2021]第 501 号”《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中所涉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就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并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郑州华晶回复《关注函》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郑州华晶在其回复《关注函》的文件中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的 相关内容,但郑州华晶在对本法律意见进行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郑州华晶、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的相关义务,并依法将上述
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郑州华晶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郑州华晶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注函》中涉及的问题:

    1.针对大股东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请公司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九条、《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4 号——股东大会》等规定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反馈意见,如同意召开,请按照规定予以配合,如不同意召开,请说明理由,并请公司律师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2.针对大股东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请公司监事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九条、《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4 号——股东大会》的规定作出说明,如同意召开,请按照规定予以配合;如不同意召开,请说明理由,并请公司律师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基本事实

  根据本所律师对《关注函》相关内容涉及的公司公告及相关权益变动报告的查询,可以总结如下事实:

  1.2018 年 9 月 4 日,河南农投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金控”)
与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农投金控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郑州华晶 10,147.60 万
股股权,占郑州华晶总股本的 8.42%。在农投金控于 2018 年 9 月 4 日发布的《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农投金控说明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及就郑州华晶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郑州华晶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2.2020 年 8 月 22 日,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兴瀚资管-兴开源
8 号单一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兴瀚资管”)通过网络拍卖公开竞价程序以 200,965,517.27 元取得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
91,954,023 股郑州华晶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7.63%。2020 年 10 月 17 日,兴
瀚资管通过网络拍卖公开竞价程序以 968,390,802.61 元竞得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 229,885,057 股郑州华晶股票,占郑州华晶总股本的19.07%。至此,兴瀚资管持有郑州华晶 321,839,080 股股票,占郑州华晶总股本的 26.70%。

  3.郑州华晶于 2021 年 10 月收到公司股东徐柯琴女士的法律文书,诉称“兴
瀚资管管理的资管计划可能包含农投金控的出资,导致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互为一致行动人,在兴瀚资管第一次买入郑州华晶股票时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因而兴瀚资管第二次买入股票的行为属于违法买入。因此,兴瀚资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法买入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其违规增持部分股权也不应享有表决
权。”法院已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受理了该诉讼。

  4.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以下简称“大股东”)作为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先后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11 月 16 日、11 月 23 日通过电子邮件、
手机彩信、EMS 快递、现场送达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为保护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公司对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存在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或不享有表决权的纠纷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请暂时不予接收。


    二、法律分析

  因问题 1 和问题 2 涉及的事实及理由相同,本所律师一并分析如下:

  (一)关于一致行动的认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若上市公司股东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则可能引发互为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根据公司收到的股东徐柯琴女士的诉讼文书中事实与理由的描述,兴瀚资管管理的资管计划可能包含农投金控的出资。按照上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认定,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可能被认定为互为一致行动人。

  (二)关于违规增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效力的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因此,如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则应属互为一致行动人,所持股票应合并计算。在农投金控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郑州华晶 8.42%的股权后如果继续进行包括一致行动认定范围内的增持,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如违反上述规定而未进行公告和报告,其所持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三)兴瀚资管所持公司股份应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2.3.13
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披露支配股份表决权的主体,以及该主体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除应当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外,还应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穿透披露至最
终投资者。”截至本法律意见作出之日,兴瀚资管并未按照上述规定披露资管计划的最终投资者。

  (四)关于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是否互为一致行动人尚需法院最终裁定

  因法院已受理公司股东徐柯琴诉大股东的民事诉讼案件,尚未有明确判决结果,所以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之间是否存在互为一致行动关系的事实目前尚不能确定,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所持股份是否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不能确定,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是否具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资格也不能确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由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不能确认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4.6 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作出之日,农投金控单独持有公司 7.42%的股份,兴瀚资管单独持有公司 26.7%的股份。但若因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被法院最终认定互为一致行动人,则兴瀚资管在农投金控持股 8.42%之后违规增持的部分均不得行使表决权,即兴瀚资管持有公司 26.7%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此种情况下,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有效表决权的股份不足公司总股本的 10%,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不具备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的资格。

  (五)郑州华晶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的理由合法合规。

  2021 年 12 月 11 日,郑州华晶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送达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
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2 日临时紧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以书面表决的
方式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暂缓审议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该议案以大股东是否具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应由法院最终裁决为由暂缓审议大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决议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作出之日,兴瀚资管并未按规定披露兴开源 8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最终投资者,在法院尚未对相关案件作出最终判决的情况下,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是否具备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资格尚不能确定,公司董事会对大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暂缓审议的决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版关注函[2021]第 501 号)>所涉法律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叶子铭
经办律师:赵博

        翟东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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