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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关于六次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18

新宙邦:关于六次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37        证券简称:新宙邦          公告编号:2020-014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六次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9 年 1 月 4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2019 年 4 月 12 日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中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的相关议案。公司于 2019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二次调整本次
非公开发行方案中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的相关议案。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7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三次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中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限售期的相关议案。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四次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中海德福高性能氟材料项目(一期)及惠州宙邦三期项目经济效
益分析的相关议案。2019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五次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补充披露了海德福高性能氟材料项目(一期)、惠州宙邦三期项目及荆门锂电池材料及半导体化学品项目(一期)的资金投入方式。

  2020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六次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公司根据前述文件修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涉及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对象、限售期等调整。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对比情况

  (1)发行方式

  调整前: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调整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2)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调整前: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3)发行对象

  调整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 5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认购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由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调整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由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限售期:

  调整前: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上述股份限售期结束后还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调整后: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上述股份限售期结束后还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方案六次调整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0 年 2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六
次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调整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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