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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18 深市 蒙娜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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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娜丽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12-18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MonalisaGroupCO.,Ltd

  (广东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38-45楼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2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蒙娜丽莎”、“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m;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萧华、霍荣铨、邓启棠、张旗康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于上述禁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6月19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股东杨金毛、毛红实承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股东佛山市美尔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萧礼标、陈峰、刘一军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本人于上述禁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合伙企业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6月19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操作。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发行人监事周亚超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本人于上述禁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合伙企业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操作。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如下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1、实施主体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

    (1)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应当在符合启动条件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时间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等事项,并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

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可以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按顺序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①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萧华、霍荣铨、邓启棠、张旗康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②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③ 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

绩、稳定公司股价;

    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按照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要求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实际控制人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

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① 实际控制人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② 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

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实际控制人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按照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要求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①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②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形而拒绝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