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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42 深市 翔鹭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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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18

关于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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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官
塘镇庵头工业区;
潮州启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潮州市湘桥区官塘镇安黄公
路胶廊山坡地(启龙公司自建综合楼);
陈启丰,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陈伟东,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晓生,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翔鹭钨业”)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翔鹭钨业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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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显示, 2019
年 12 月至 2021 年 4 月,翔鹭钨业子公司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
通过向大余县佳信有色金属矿产品有限公司、大余县光耀矿产品
有限公司预付货款方式,将翔鹭钨业资金转至翔鹭钨业实际控制
人陈启丰控制的潮州启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龙贸易”),
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启龙贸易累计非经营性
占用公司资金 23,232.71 万元,占用资金日最高余额为 20,200.00
万元,占翔鹭钨业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0.93%。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翔鹭钨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
修订)》第 6.2.5 条的规定。
翔鹭钨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启丰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潮州启龙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翔鹭钨业总经理陈伟东、时任财务总监李晓生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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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 16.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二十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
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启
丰及关联方潮州启龙贸易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伟东、时任财务
总监李晓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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