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六
次临时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详细了解了上述事项的有关情况,认真审阅并审议了上述议案的材料,就上述事项相关方面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等有关方进行了深入充分的沟通、探讨和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对象合法、有效。董事会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以 2021 年 11 月 3 日为授予
日,向符合条件的 1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67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5.39 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1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廖俊雄、高再荣、肖连生
2021 年11 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