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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鹭钨业:独董意见-翔鹭钨业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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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
次临时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详细了解了有关事项的相关情况,认真审阅并审议了议案的相关材料,就有关事项相关方面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等有关方进行了深入充分的沟通、探讨和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有利于更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战略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设置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公司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及净利润增长率,要求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正数,同时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作为业绩考核目标,该指标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历史业绩、行业状况、经营状况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在加快公司业务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盈利能力,指标设定合理、可测,具有挑战性。

  本激励计划中,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所在部门或组织达到公司业绩目标,激励对象所在部门或组织绩效考核为“合格”,且激励对象本人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时,才可具备获授限制性股票本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该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廖俊雄、肖连生、高再荣

                                              2021 年10  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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