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剑洪、赵保卿、林洪生
2021 年 9 月 27 日